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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,我和女方协议离婚后,继续同居八年。2014年3月女方搬出,另外租房住。2006年离婚协议商定:5万5存款平分。五万基金不论涨跌,3个月后卖出平分。由于双方继续同居,均未按协议分割。八年后,五万五存款用于给女儿作卵巢囊肿手术,给医生红包,住院治疗费等用去近两万。给女儿缴三年学费,参加工作送礼等用去近两万。我两次住院自费三千多。更换空调,电视机各一台。到女方搬走时已用完。离婚后这八年,包括我的退休金领取卡,都掌握在女方手里(女方三月搬走,四月我才强行要回)。五万基金的涨跌,买卖情况我全不知。女方搬走时卷走了全部珠宝钱财,未给我留一分钱。2012年九月女儿结婚,男家所送彩礼六万,婚宴收礼金九万七千 一。彩礼用于给女儿购置陪嫁电器。婚宴所收礼金付婚宴费用等四万元。余款全在女方手里。九万七千礼金,属于我的亲友送的有五万另六百。每单从两百,三百,五百,一千,两千,五千,一万不等。这些人情债日后我都得还清。我每月退休金只有一千六百元,两三百勉强可还,多的我是无力还的。女方未走前,每遇邀请都是女方给我送礼钱。现在女方卷走了所有钱款,还有大部分人情债未还,我向女方讨要,女方坚决不给。为此,我只好求助法律分割钱款。请律师指导我,能否通过诉讼解决?又该如何诉讼? |